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年 12月 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二、 修订条款对照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四条:公司发 生的交易(做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四条:公司发 生的交易(做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入资产的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根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公开披露负责人是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公开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第九条 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情形,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不是真的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和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比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企业能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还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动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出现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做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做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做到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来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对外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的方法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200万元,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详细的细节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让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有关的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更公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应当依规定履行权益变更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企业能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六)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公开披露负责人。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综合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数据全部用 WORD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 WORD 绘制和填列;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五)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推荐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长负责督促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方式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刊登于推荐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报告。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控制股权的人: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三)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执行。